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53********,汉族,文盲,螃蟹养殖,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48********,汉族,小学文化,螃蟹养殖,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为防治蟹病,共同在兴化市**镇**村自家蟹塘东北侧田里种植罂粟。2020年4月24日,经公安机关强制铲除、现场清点并经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该二人种植的罂粟数量为878株。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拍摄的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调取的案发经过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计数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而种植878株,该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地灵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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