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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2********,汉族,高中文化,原**分公司**。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住荆州市沙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27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住荆州市沙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分公司与被告人黄某某(时任**鲜生网店**)签订了《收派服务合同》、《快递服务产品确认书》、《**特惠产品服务条款》,被告人张某某(时任**分公司**)为了维持稳定的业务关系,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将黄某某发送**的快递件重量修改,计算重量时减轻少则一斤,多则十余斤,让黄某某少付运费。之后张某某发现将空运件可以修改为**特惠产品减少运费,遂与黄某某合谋将**鲜生网店发送的3万余件空运货物利用“**”更改为“**特惠”件,按照陆运价格收取运费,给**公司造成人民币130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某自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分41笔收受黄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97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和28日到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主动投案;黄某某与**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退赔该公司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该公司谅解;张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退清全部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快递合同、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雷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报案单位及报案人的陈述;4、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张某某联系电话1338720****、黄某某联系电话1527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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