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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81********,汉族,文盲,四川省长宁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长宁县双河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珙县洛亥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秋,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珙县珙泉镇**村**组**号,现住珙县珙泉镇**小区**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珙县珙泉镇**村**组**号。因赌博分别于2015年、2017年被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高某秋、高某毅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退查重报并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高某秋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珙县珙泉镇二招待所“七兴火锅店”内和龙庭御景小区杨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打“跑三公”方式供他人赌博,各自出资8000元为参赌人员以扫码方式换取资金,并雇请被告人高某毅、何某某(另处)在赌场“打水”,从中抽头营利。

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珙泉镇“七兴火锅店”内现场将张某某、黄某某和9名参赌人员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无主赌资4040元、扑克牌2副等财物若干。2019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将高某秋抓获到案,将高某毅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高某秋、高某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高某秋、高某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毅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系累犯,四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杰

2020年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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