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98********,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98********,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共谋后两次在重庆市长寿区盗窃他人电动摩托车,价值共计40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盗窃电动摩托车,被告人黄某某同意,后两人到重庆市长寿区**小区的车库,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765元的黑玫瑰品牌电动摩托车盗走。该电动摩托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盗窃电动摩托车,被告人黄某某同意,后两人到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外公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317元的爱奇克品牌电动摩托车盗走。该电动摩托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张某某、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两人的刑事责任。张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某、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张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各并处罚金2000元,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并缴纳罚金等情节的,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被告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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