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2日,周某甲(已判刑)、周某乙等人在桃江县武潭镇和常德市一交界处村庄的民房内,组织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周某丙(在逃)、王某某(已判刑)、被害人李某某等多人进行“三公”赌博,被告人张某某自称在赌博过程中输了1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自称在赌博过程中输了7000元,被害人李某某赢了40000余元,被害人李某某赢了钱后就不想继续赌博,准备驾车离开,王某某等人怀疑被害人李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遂阻止其驾车离开,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在一旁起哄并伙同多人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附近的一废弃金矿山上,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殴打并用言语威胁辱骂,强迫其承认出老千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分别强行拿走被害人李某某的现金9600元、9500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向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9日到桃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自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主动向桃江县公安局退回赃款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丁、王某某、周某戊、周某己、周某乙、周某甲、陈某某、甘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时、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违法所得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777372****、1354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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