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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贸易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贸易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29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鄂州市**医院系列医用设备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等人商议参与该项目投标。张某甲为能承接该项目,借用樟树市**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后要求黄某某确定上述三家公司的商务报价,并安排其代表樟树市**商贸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同月16日,该项目开标,樟树市**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337.5万元,经二次议价,最终成交价为人民币310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鄂州市**医院系列医用设备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鄂州市**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订购合同、鄂州市**医院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资产采购入库单、资产出库单、领款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湖北**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颖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均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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