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曾用名鲁某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鲁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鲁某某开车到六枝特区货运路**路口**库房路边,二人下车后从库房门进入,将库房内的六台电机盗走并拉到鲁某某家中存放。次日二人将电机拆散,于8月20日7时许运到六枝特区**大桥下一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当场被民警抓获。经价格认定,被盗6个电机价值人民币5400元。被拆坏的6个电机已发还失主。
2、2020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鲁某某在六枝特区**大河桥边河水里使用长约20米、宽约0.5米、网目为2.9cm的网具(白色粘网)捕捞白条鱼13条(共重0.52千克),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网目尺寸测量报告、现场检查物品清单、称量图片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辨认、现勘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录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鲁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相当。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有前科劣迹、且系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启珍
检察官助理 朱仲胜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3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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