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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魏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241990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现住柳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魏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524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柳河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擅自采挖柳河县**镇**村水库附近耕地内草炭土,并将非法采挖的草炭土出卖,获利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投案自首,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2.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查询、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吉林省罚没和追缴款项票据、柳河县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柳河县公安局Kxxxx0009号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吉林省乾元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实测报告、柳河县发展和改革局柳发认字(2020)0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现场指认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挖草炭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自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星

检察官助理:吴晓明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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