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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04211988********,初中文化程度,汽修工人,户籍所在甘肃省**县**镇**号,住新疆喀什地区**宿舍。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6204211993********,初中文化程度,汽修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村**号,住白银市**汽修厂。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4261987********,初中文化程度,汽修工人,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县**号。现住白银市白某某**单元**室。2016年6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04211992********,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号,住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0421199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号,住所同户籍所在地。201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武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4日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武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在白某某**酒吧蹦迪时,因被告人魏某某与杨某某发生口角,魏某某在杨某某等人离开酒吧时,伙同武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在白某某**街南口对杨某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魏某某持啤酒瓶刺伤杨某某。经医院诊断,杨某某左侧胸部、背部皮肤裂伤;右手部多处皮肤裂伤肌腱部分断裂;头部、颈部皮肤裂伤。经白银市白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体表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武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武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武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武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武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伤,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承菊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武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现在家候审;

2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3.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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