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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魏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农,现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街**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94********,汉族,中专毕业,务农,现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委会**六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规定及适用的程序等事项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预谋后,窜至开封市龙亭区**镇农场**村,先后将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堆放在自家门口的玉米棒盗走。经鉴定,被盗玉米棒价值人民币655元。 

2、2019年11月5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预谋后,窜至中牟县**镇街里,将被害人郭某某堆放在自家门口的玉米棒盗走。经鉴定,被盗玉米棒价值人民币604元。被盗玉米已追还被害人郭某某。

3、2019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预谋后,窜至开封县**镇**村,将被害人王某某堆放在自家门口的玉米棒盗走。经鉴定,被盗玉米棒价值人民币847元。被盗玉米已追还被害人王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均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郭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陈述;3.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5.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均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德伟

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街**号;被告人魏某某现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委会**六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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