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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魏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东方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经本院批准,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下魏村澎湖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经本院批准,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3日、自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7月3日、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魏某某在赌博网站上获取供他人下注转账的银行账户户名及银行卡号,在破解银行卡密码,通过银行电话客服将银行卡挂失后,再从网上购买持卡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由张某某将银行卡户名和卡号等相关信息通过QQ发送给QQ昵称“滴答”的人(另案处理,下简称“滴答”),由“滴答”冒充持卡人身份将卡内钱款转移支付到第三方交易平台,后张某某、魏某某、“滴答”三人再按比例进行分赃。其中,张某某参与诈骗数额人民币469249.7元(以下币种无特指均为人民币);魏某某参与诈骗数额305809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魏某某及“滴答”冒充持卡人身份将获取的银行卡账户内钱款转移占有的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12日至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魏某某获取户名杨某某,银行卡号62149231********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QQ昵称“滴答”的人将卡内60061.75元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

2、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魏某某获取户名文某某,银行卡号62309435900********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QQ昵称“滴答”的人将卡内52612.46元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

3、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魏某某获取户名王某某,银行卡号62366825500********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QQ昵称“滴答”的人将卡内102673.93元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

4、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魏某某获取户名凡某某,银行卡号62366827000********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QQ昵称“滴答”的人将卡内90460.82元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

(二)被告人张某某伙同QQ昵称“滴答”的人冒充持卡人身份将获取的银行卡账户内钱款转移占有的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获取户名王某甲,银行卡号62266222********的银行卡信息后,通过QQ昵称“滴答”的人将卡内49999.9元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

2、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获取户名孙某某,银行卡号62108124800********的银行账户信息后,通过QQ昵称“滴答”的人将卡内49999.87元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

3、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获取户名原某某,银行卡号62170006000********的银行账户信息后,通过QQ昵称“滴答”的人将卡内51644.9元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

4、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获取户名解某某,银行卡号62170002100********的银行账户信息后,通过QQ昵称“滴答”的人将卡内11796元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魏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QQ聊天截图、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伙同他人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后冒充持卡人身份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丽容

代理检察员:刘瑞芳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现羁押在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叁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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