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巷**号,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抢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抢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街**排**号,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家庭宾馆。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抢劫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武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四人以嫖娼的名义将卖淫女臧某某约至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泽园小区后,强行将臧某某拉上其四人所乘的黑色大众朗逸汽车,在车内张某某、高某某、武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威胁臧某某,转走其手机微信中的6200元人民币,抢走其包内现金200元人民币,后四人驾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3.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海鹰
代理检察员:张 丽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武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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