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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高某某等人诈骗、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19〕9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章某区**镇**村南大街212号,捕前住章某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章某区**镇**村石匠胡同2号,捕前住章某区**庄街道**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章某区**镇**村向阳二巷2号,捕前住章某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7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章某区**镇**村北大街169号,捕前住章某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章某区**镇**村**街**号,现住章某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韩某甲、韩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8月22日、2019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0日退回章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7月期间,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高某某、滕某某在章某区**市场租借办公场所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在放贷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利用借款人经济窘迫的现状,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在借款中除高额利息外又巧立家访费、保证金、违约金、中介费等名目与被害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让被害人书写借条、收条、借款违约金协议书后,以被害人向他人借款、存有外债或是信用不好等事由恶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进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该团伙分工明确,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管账、风控等具体业务,被告人高某某、滕某某、韩某甲负责催债或是家访,被告人韩某乙负责介绍客户,在放贷业务中逐渐形成了以张某甲为首的“套路贷”诈骗集团。其中,被告人张某甲诈骗8次17.34万元;被告人高某某诈骗7次11.29万元;被告人滕某某诈骗7次11.29万元;被告人韩某甲诈骗1次6.05万元,被告人韩某乙诈骗2次2.96万元。在犯罪集团以外,被告人张某甲单独敲诈勒索1次0.46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滕某某合伙敲诈勒索1次8.0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1、彭某甲被诈骗案(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

2017年3月7日,彭某甲向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借款1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4000元,家访费1000元,写1.5万元借条,并提供同学肖某某作担保人。2017年4月5日,彭某甲续息4000元;同年4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以公司不想将钱供其使用为由肆意认定违约,让其交1000元违约金并扣下肖某某轿车让其还钱。次日,彭某甲还款1.6万元清账。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诈骗既遂1万元。

2、齐某某被诈骗案(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

2017年3月13日,齐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借款1万元,期限二个月,月息1500元,中介费500元,其他费用500元,写1万元借条,实际到手7500元,并提供彭某乙做担保人。十来天后,被告人张某甲以借款中没有加保证金为由,让齐某某重写1.5万元借条,并宣称若按期还款只需要还1万元,若超期就按1.5万元还款。同年4月4日和5月5日,齐某某先后付息共3000元。6月份,彭某乙带着1万元去清账时,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反悔恶意认定违约,要求齐某某再拿5000元才能清账并扣下彭某乙等候4小时,由齐某某外出借钱。次日,彭某乙拿着齐某某的3600元交给张某甲清账。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诈骗既遂0.91万元。

3、吴某某被诈骗案(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

2017年3月13日,经被告人韩某乙介绍,杨某甲向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借款三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6000元,家访费、中介费2000元,写3万元借条,到手2.2万元。随后被告人张某甲、滕某某开车带杨某甲家访时发现,杨某甲家庭条件一般还款压力大,于是又扣除6000元保证金,杨某甲实际到手1.6万元,后杨某甲向被告人韩某乙微信转账中介费1000元。被告人张某甲表示如果杨某甲能找到保证人,就将6000元保证金退还。几天后,杨某甲提供吴某某作担保人,被告人张某甲表示需加上保证金2万元,让杨某甲重新写了5万元借条,时间提前至2017年3月13日,并宣称如果不违约还款3万元即可,保证金2万元不用还,后张某甲去银座对面的建行取款将保证金6000元退给杨某甲。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以吴某某到济南借钱为由肆意认定杨某甲和吴某某违约,要求两人还款5万元,不再索要违约金。因杨某甲无钱还账,吴某某于4月17日至22日分四次将5万元交给张某甲清账。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诈骗既遂2.95万元。

4、王某甲被诈骗案(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韩某乙)

2017年3月16日,经被告人韩某乙介绍,王某甲向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借款5000元,期限半年,月息1600元、中介费、家访费等3000元,写8000元借条,韩某乙驾车取款并陪同家访,从张某甲处得中介费500元后又向王某甲索要500元油钱,王某甲实际得款4500元。2017年4月21日,王某甲还息1600元,因还款超期,被告人张某甲追加8000元保证金后让王某甲又写了一张1.6万元借条,并将借款时间提前至2017年3月16日。同年5月31日、6月15日王某甲先后微信转账还息共3200元。后韩某乙明知王某甲向他人借款系违约,却还介绍王某甲向他人借款,为此被告人张某甲肆意认定王某甲违约,让王某甲至办公室又写了一张1.6万元借条,借款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8月,被告人张某甲联系不上王某甲,遂电话联系王某甲姐姐王某乙向其索款,并让王某乙签了一张1.6万元的借款合同作为保证,后王某乙及其母亲将1.6万元现金交给张某甲清账。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韩某乙诈骗既遂1.63万元。

5、孙某甲被诈骗案(张某甲、韩某甲)

2017年3月21日,孙某甲向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借款5万元,月息7500元,家访费500元,保证金1万元,写6万元借条,实际到手4.2万元,并提供刘某甲作担保人。因孙某甲的外债到期,被告人张某甲让被告人滕某某先后携带1.7万元、2.5万元现金直接替孙某甲清账。2017年4月、5月、6月的每月19日,孙某甲每月还息7500元;2017年7月初,孙某甲考虑到预产期为7月8日,生孩子后不方便出行,于是提前拿钱找到被告人张某甲支付8月利息,被告人张某甲告知自己和高某某、滕某某正在散伙,还未清账,等到期后再还款。7月19日,孙某甲支付7500元利息。8月15日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和韩某甲预谋以孙某甲有外债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由韩某甲电话联系孙某甲来办公室。8月19日上午,孙某甲抱着孩子冒雨来办公室,被告人韩某甲提出孙某甲在外面借钱违约要罚息,让其准备10万元清账,孙某甲听后哭泣。随后赶到办公室的张某甲假装打圆场,同意只罚息2万元,加上以前5万元借款,让孙某甲写了7万元的借条和借款违约金协议书。孙某甲索要以前写的借条未果,只得支付7500元利息后离开。同年9月14日,孙某甲在杨某乙妻子陪同下偿还张某甲6.5万元清账。被告人张某甲和韩某甲诈骗既遂6.05万元。

6、于某某被诈骗案(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韩某乙)

2017年5月份的一天,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上贷款广告电话联系韩某乙,在**街大润发超市附近向韩某乙借款3000元,保证金5000元,利息2000元,写1万元借条,并提供吕某某作担保人,韩某乙开车进行家访后,又扣除300元家访费,于某某实际到手2700元。过了十多天,被告人韩某乙得知于某某没有将钱用作约定用途就电话联系于某某,肆意认定其违约让其立即还款。2017年5月17日,因于某某无钱还款,被告人韩某乙遂带于某某至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处借款1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4000元,中介费2000元,保证金4000元,写2万元借条。张某甲通过招商银行转账给于某某1万元后,韩某乙持于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将钱全部取走,并从张某甲处获得中介费2000元。又过了十多天,被告人张某甲以信誉不行等理由要求于某某必须提前还款,于某某将借钱的事情告知姐夫赵某某。2017年6月4日,赵某某和于某某来到张某甲办公室询问借钱情况,被告人高某某告知于某某必须还款1.6万元,后赵某某通过支付宝分两笔转账给高某某1.6万元清账,高某某当日将钱又转给张某甲入账。案发后,赵某某报警,韩某乙遂退赔于某某损失1.3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诈骗既遂0.6万元,被告人韩某乙诈骗既遂1.33万元。

7、张某乙被诈骗案(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

2017年5月11日,张某乙向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借款2万元,期限20天,10天利息2000元,家访费1000元,保证金5000元,写2.5万元借条,实际到手2万元。2017年5月20日,张某乙因钱不够来到放贷公司,找到被告人张某甲欲延期,被告人张某甲提出应当提前三天还利息,并要求将张某乙使用尾号“9999”的手机号过户给自己,张某乙没有同意。同年5月30日,张某乙没有钱还清借款,被告人张某甲还是索要张某乙的尾号“9999”的手机号,张某乙不同意,张某乙交3000元作为利息和罚金,被告人张某甲声称还款已经逾期,必须罚款1万元,让其又写了1万元借条,期限为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6月9日。同年6月10日,张某乙让朋友纪某某拿着3000元交给张某甲。过了一二天,张某甲索要罚息,张某乙给张某甲建设银行卡上存入5000元。另外,张某乙让孙某乙给张某甲送去5000元。同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将张某乙叫到公司说借款逾期了,加上罚息需要重新写借条,让张某乙又写了一张3.5万元借条,借款期限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20日。同年6月20日,张某乙又让纪某某交给张某甲2000元。因张某乙一直未再还款,被告人张某甲带人找张某乙父母索要借款7.5万元未果后,于2017年9月4日向章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庭调解,张某乙偿还张某甲3.5万元清账。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诈骗既遂3.35万元。

8、史某某被诈骗案(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

2017年6月21日,史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借款3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4500元,家访费1000元,保证金1万元,写4万元借条,实际到手2.45万元,并宣称只要不违约还3万元即可。2017年7月2日,借款未到期,被告人张某甲以史某某有好多外债为由肆意认定违约,安排滕某某、高某某将史某某叫到办公室让其还款4万元,否则扣下仓库货物和汽车。2017年7月4日,史某某转账给张某甲1.5万元;7月20日,又转账给张某甲1.8万元清账。

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诈骗既遂0.85万元。

二、敲诈勒索罪

1、时某某被敲诈勒索案(张某甲)

2016年底左右一天,时某某通过中介韩某乙向张某甲借款5000元,期限一个月,保证金2000元,利息1000元,写8000元借条,实际到手5000元,并宣称只要不违约就不用还保证金。还款将至,时某某正在济南市长清区打工回不了章某,遂想用微信转帐还款,被告人张某甲以必须现金还款为由恶意制造违约。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安排他人多次到时某某家中采取吵骂、恐吓、油漆喷字、挂横幅等方法索债。2017年1月21日(腊月二十四)和1月22日(腊月二十五)两天,时某某父母被迫两次还款共8000元。2017年1月22日晚上9时,被告人张某甲称还钱超期已经违约了,必须在当晚12点前送1600元违约金,否则再追加一天违约金。当晚,时某某被迫来到明水义鸟小商品批发市场,将16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既遂4600元。

2、刘某甲被敲诈勒索案(高某某、滕某某)

2017年8月10日,孙某甲在双山大学城创业园高某某、滕某某的放贷公司借款2万元,写2.4万元借条,实际到手1.5万元。2017年9月5日,孙某甲继续借款6万元,保证金1万元,写7万元借条,扣除家访费1000元、月息9000元、上次2万元借款9月份的利息4000元,实际到手4.6万元。2017年10月3日,孙某甲支付利息9000元。11月5日,孙某甲支付利息9000元。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滕某某电话联系刘某甲称:“孙某甲已经跑了,你给她担保的钱必须还上”让其还款9.4万元欠款,否则到家中索债。当晚10时许,刘某甲被迫跟随高某某、滕某某来到放贷公司,写9.4万元的借条、收到条、借款违约金协议书和房屋租赁协议后,于当晚12时许被放行。2017年11月23日,高某某和滕某某开车将刘某甲带至公司,并将刘某甲的捷达轿车扣下作为抵押,刘某甲哥哥刘某丙得知情况后赶到公司同意还款。与此同时,刘某甲联系同学宋某某、姜某某、刘某乙借款4.5万元被滕某某要走;一名男子(身份不详)拿着刘某甲手机、身份证从支付宝花叹中申请贷款1万元,实际到账9995元;高某某、滕某某和该男子又带刘某甲从章某**购物中心分期付款购买苹果x手机一部折抵欠款,价格8305.13元,综上,刘某甲共还款63300.13元。2017年12月4日,刘某丙找两名被告人还钱,高某某、滕某某称刘某甲共欠款18.8万元,并以不清账就继续扣押刘某甲车辆和身份证相要挟,最后刘某丙交付6万元清账。被告人高某某、滕某某敲诈勒索既遂8030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条,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威胁、“软暴力”等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静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滕某某、韩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韩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86661****)。

2.案卷24册、账本1册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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