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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高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村,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2018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孙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2018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孙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孙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甲答应郝某某(上网追逃)帮姜某某给某公司要账。2018年11月20日18时许,刘某甲被郝某某告知找到了欠账人,遂伙同郝某某、“吴某某”、“小某某”四人在盐山县**火锅鸡店门口,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将其架到车上,拉至盐山县**路附近地里,经过恐吓问清被害人周某某的地址后,开车将被害人马某某带至盐山县**医院附近,刘某甲叫来被告人高某某、左某某,郝某某叫来被告人张某某、辛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马某某带到左某某开去的车上进行看管,当日20时许,刘某甲、郝某某、“吴某某”、“小某某”四人来到盐山县**酒店**房间内,对被害人周某某殴打后将其带至车上,拉到盐山县**路附近地里进行恐吓、殴打,询问其有多少钱,后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左某某等八人将二被害人带至**乡**村“吴某某”家内继续看管,期间对二被害人进行恐吓、殴打,当晚23时许,刘某甲、郝某某、“吴某某”、“小某某”四人驾车将被害人马某某、周某某二人拉至山东省枣庄市**洗浴中心内,直至2018年11月21日下午17时许,将二被害人交给公司的人,2018年11月22日凌晨4时许二被害人被公司的人送回盐山。

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张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乙、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左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左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从犯、立功;被告人高某某、左某某具有坦白、从犯的量刑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勇志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现住盐山县**乡**村;被告人左某某现住盐山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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