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和高某某两人在与被害人郝某某无任何经济来往的情况下,窜至南皮县**镇**村郝某某经营的铸造厂内,故意编造理由相恐吓,向郝某某敲诈人民币3000元,郝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转给张某某人民币共计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月新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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