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荣成市**街道**村**区。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捕捞罪被威海海警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荣成市**镇**村,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罪被威海海警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其经营的闽连渔运68***船拉载9名船员,在禁渔期内前往85/4海区收购3艘违规捕捞作业渔船的渔获物,2019年5月10日闽连渔运68***船返港途中在78/8海区被查获,其收购的渔获物共计10389公斤,价值人民币209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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