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Z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安徽省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镇**路,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石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入界首市法姬娜大道B3区“鼎盛名烟名酒”店内盗窃香烟。当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香烟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10000元的低价收购22条香烟。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22条香烟价值18250元。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香烟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8000元的低价收购24条香烟。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24条香烟价值19700元。后高某某退还赃款25000元,张某某退还香烟22条及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界首市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香烟而予以收购,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2603****;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6页、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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