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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高某某抢劫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6********,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董某某、李某某以购买毒品为由将姚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约至本市呈贡区**俱乐部附近,冒充警察将姚某某、杨某某用于贩卖的两包毒品可疑物抢走,后驾驶车辆逃至呈贡**站旁**站时张某某、高某某、董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车辆后备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经称量净重935.18克,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毒品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称量、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董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毒品甲基苯丙胺935.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曦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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