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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马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方某某**日用品超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某某****黑龙江省方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0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方某某马某某食品超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族自治**农场**委,住黑龙江省方某某方正镇**小学院内,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0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10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27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方某某吉百佳日用品超市经营者张某某于2020329日在方某某马某某食品超市以95元/箱的价格购进“海绵蛋糕”l箱,共计20袋,以5.8元/袋的价格销售出11袋,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元。该“海绵蛋糕”系马某某食品超市经营者马某某于20203月从佳木斯市鑫鑫食品厂以76元/箱的价格购进后销售给吉百佳日用品超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元,厂家未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该“海绵蛋糕”中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602mg/kg,超出标准指标(≤100mg/kg)5.02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1010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销售铝残留量超标的“海绵蛋糕”,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杜建宝

20201117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方某某**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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