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镇**庄**巷**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8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镇**庄**巷**号**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8时许,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村红景文秀饭店附近路边被告人张某某的车里,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误认为两袋绿色颗粒系毒品“娜塔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伊某某。张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两袋绿色颗粒交给伊某某,伊某某将300元人民币交给马磊,完成交易后二人当场被警方抓获。经鉴定,净重为1.0克的两包绿色颗粒均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等;
证人伊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贩卖毒品“娜塔莎”1.0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误将不含毒品的物品当做毒品出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 蕾
检察官助理:张红茹
2020年4月26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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