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历下区**楼**小区**号楼**单元**室**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24日被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2018年1月2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送至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88********,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历城区黄台南路**号**号(户籍所在地:山东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12年5月28日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4月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送至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本市历下区**府**号楼**单元刘某某(女,56岁)地下室,采用锡纸、钳子等工具开锁,进入翻找财物,欲盗窃茅台酒等财物,因被发现未得逞。
同年7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本市市中区**路**号**小区**座**单元韩某某(女,54岁)地下室,盗窃53度500ml五星茅台酒10瓶(价值14890元)、53度1000ml飞天茅台酒1瓶(价值3799元)、43度1000ml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3998元)、68度500ml五粮液2瓶(价值2798元)、39度500ml五粮液2瓶(价值1438元)、52度1618白瓷瓶500ml五粮液6瓶(价值7794元)、2015年集邮册3本(价值930元)、53度880ml飞天茅台2瓶、500元面值一卡通2张、现金1400元等物品。在**小区**座**单元王某某(女,50岁)地下室盗窃53度500ml启贵圆梦白酒1箱6瓶(价值1188元)、53度窖客醇厚白酒1箱4瓶(价值1990元)、52度五粮液酒2瓶、53度中国紫竹酒4瓶等物品。另外,二被告人还在韩某某、王某某地下室盗窃53度500ml飞天茅台酒102瓶,经鉴定真品为78瓶(价值116922元)。综上,盗窃价值共计158147元。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历下区**路**号**单元**室,盗窃杜某某(女,30岁)技嘉笔记本电脑1台、佳能单反相机1部、现金700元;盗窃王某某(女,32岁)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7000元。综上,盗窃价值共计77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马某某盗窃3次,盗窃价值165847元。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某盗窃2次,盗窃价值共计158147元。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历城区**广场公寓楼**单元**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历城区**路**号院**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张某某农业银行卡账户余额11241.55元,追回茅台酒117瓶(其中真品93瓶)、五粮液22瓶(其中真品12瓶)、2015年集邮册3本,500元面值山东一卡通2张、53度500ml启贵圆梦白酒1箱6瓶、53度窖客醇厚白酒1箱4瓶、中国紫竹酒4瓶、现金2400元,均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茅台酒等)、书证(现场照片等)、证人证言(韩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马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部分盗窃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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