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马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32628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住富宁县****村民委**村小组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532628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现住富宁县**镇**小区**幢**号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和被告人马某某口头约定,由马某某找人到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山”采伐张某某家的争议林木,张某某只要卖树所得的人民币2000元,其余全部归马某某进行支配。2018年9月20日许,马某某明知张某某无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带着工人黄某某、韦某某将该山上的森林树木砍伐并拉出山林出售给广西老板两车原木,第三车未拉出山林时被群众举报。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面积为2.1亩,树种主要为三角枫和其他阔叶树,株数为55株,立木蓄积21.18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森林树木,数量较大,其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某在本案中系主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马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有成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的住所、电话等情况:

(1)张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现居住在富宁县**乡**村民委**村小组,联系电话:1884873****

(2)马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现居住在富宁县**镇**小区**幢**号,联系电话:1831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