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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马某某妨害作证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庄,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庄,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22日,在平舆县挚地大道指间缘网吧,王某某与马某乙发生争执,随后马某乙用刀将王某某捅死,当时马某乙的户籍出生日期是1990年02月04日,马某乙父亲马某甲、母亲张某某说马某乙的真实年龄不满18周岁(出生日期是1992年02月04日),马某甲、张某某教唆、指使邻居亲属作伪证证明马某乙的年龄不满18周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郭某某马某乙方某某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为案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张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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