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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7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路南侧**号楼。因犯抢夺罪,2013年10月24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2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5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2019年8月2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路**家属院。因犯诈骗罪,2017年12月12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从河南省豫西监狱解回,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以工程需要为由,向杨某甲、杨某乙借款15万元。为获取借款,马某某在提供蔡某某、张某某二人作为借款担保人外,还从洛阳关林伪造其位于宜阳县城关镇**路南侧私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本,作为借款担保使用。2013年3月12日,马某某又再次向杨某甲借款5万元。截止案发,马某某未能全部偿还本息。

2012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向杨某甲、杨某乙借款10万元。为获取借款,张某某在提供张某甲作为借款担保人外,还从洛阳伪造其妻子位于宜阳县城关镇**东路**侧私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本,作为借款担保使用。2012年9月2日,张某某再次从杨某甲、杨某乙处借款10万元。截止目前,张某某仍未能全部偿还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两册;

2、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前科证明、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交付他人用于抵押贷款,给他人造成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8-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8-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争辉

代检察员:张宜辉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材料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涉案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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