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1********,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2015年1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1********,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1********,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高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5********,汉族,大专毕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顾某甲、田某某、顾某乙、王某某、顾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8时许,在河南省杞县**乡**村,被告人顾某某组织被告人张某某、顾某乙、顾某甲、田某某、王某某及本村村民顾某丙、范某某等十多人在其家中聚会喝酒,酒后到杞县经四路北段迎宾国会KTV VIP666房间唱歌,唱歌期间,被告人顾某某拿着麦克风话筒到KTV超市内向服务员索要骰子,服务员给其骰子,顾某某以服务员不让其多拿骰子为由将一大把骰子摔在地上,后顾某某又将手里的麦克风话筒摔在地上大骂,并用脚多次跺吧台,将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器摔倒后损坏,顾某某被人劝回房间后对房间内的电视机显示屏、果盘、烟灰缸、麦克风等物品进行损坏,后KTV工作人员报警。葛岗派出所出警人员接到批示后到达现场执行职务期间,在出警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顾某甲、田某某、顾某乙、王某某、顾某丙等人仍多次或向出警人员索要证件,或扬言民警未着警服、或扬言民警暴力执法等,或对出警人员进行围攻、殴打,或用脏话语言侮辱,或紧追出警民警用其手机拍照录像,严重妨害、威胁出警人员执行职务,并造成出警人员窦某某身体受伤。直至杞县公安局防暴大队防暴人员到场后,场面才得到控制。经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窦某某存在受伤情况,但是尚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经杞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迎宾国会KTV被损坏物品进行物品损失价格鉴定,被损坏物品损失总价值为677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七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杞县公安局民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出警人员示意图和张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李某甲、刘某、毛某、邢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顾某甲、田某某、顾某乙、王某某、顾某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杞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物品损失价格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杞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碟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顾某甲、田某某、顾某乙、王某某、顾某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佳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某、顾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田某某、顾某乙、顾某丙现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顾某某、顾某甲、王某某、顾某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杞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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