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顾某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9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0********,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来运,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珊珊,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象山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尹健超、陈卫珊,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何龙,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灿辉,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陆强,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华磊,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顾某某、冯某某、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乙、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申请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另案处理)、顾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另案处理)、杨某甲、冯某某、张某丙、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从事放贷,并从2016年3月起以东莞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平台,在本市**区**区**路**号**大厦**号楼**层**办公室对外从事发放贷款业务,收取高额利息。上述被告人在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以张某甲、黄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无力归还借款的被害人使用言语威胁、上门滋扰、胁迫、殴打等暴力手段进行催收或者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黄某乙、张某丁、杨某甲等人对被害人欧某某敲诈勒索1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28日,被害人欧某某向张某甲借款60万元,并提供2套**房地产公司的房产认购书作为抵押(后增加1套)。张称资金不足,将欧某某介绍给他人借款,并收取月利息4.8万元及介绍费3万元。同年2月6日,欧某某再次借款60万元,提供3套**房地产公司的房产认购书作为抵押,约定月利息4.8万元,签订60万元的借款合同,欧某某在收到60万元后随即转账8.3万元回给借款人。2015年2月14日,欧某某再次借款40万元,提供2套**房地产公司的房产认购书作为抵押,月利息3.2万元。签订40万元的借款合同,随后欧某某在收到40万元后分别转账18万元、134025元给借款人,备注分别为归还2014年8月欠款、2014年3月欠款。2015年4月28日起,由于欧某某未能准时支付利息,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乙、黄某甲、张某丁、黄某乙、黄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欧某某位于本市**区**大厦的公司。对欧某某进行辱骂、威胁、恐吓,期间还将欧某某办公室的桌子打翻、监控设备毁坏,对欧某某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催收期间,张某甲和黄某丙还强行取走欧某某价值3万元的帝陀牌手表和价值3万元的钻戒一枚,手表至今仍未归还欧某某。同年11月30日14时许,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等人再次到欧某某公司催收,将欧某某公司的监控设备毁坏并限制欧某某离开公司,并以欧某某家人的安全作为威胁,逼迫欧某某写下一张50万元的借据。2015年12月30日晚上,张某甲开车,张某乙、杨某甲将欧某某夹坐在车辆后排押至本市**区**小区一间房中。在该房内,张某甲持刀对欧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辱骂,并逼迫欧某某写下欠张某乙13万元的欠条。因无法承受高额利息以及担心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被害人欧某某被迫于2016年关闭公司并搬离东莞。

2、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黄某乙、张某丁、张某丙、杨某甲伙同张某戊、杨某乙、杨某丙(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寻衅滋事(滋扰被害人詹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10日,被害人詹某甲向张某戊借款10万元,月利息5000元。2015年5月31日,詹某甲向张某戊借款21万元,月利息10500元。2016年3月份后,由于公司经营问题,詹某甲无法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黄某乙、张某丁、张某丙、杨某甲伙同张某戊、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多次到詹某甲位于本市**区**村**大厦**室的东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或者詹某甲位于本市**区**小区**座**单元**房的住所催收欠款。催收期间,上述被告人对詹某甲采取辱骂以及24小时不间断的看管、跟踪、滋扰等手段,具体包括限制詹某甲离开公司,影响詹某甲公司正常经营,阻止詹某甲睡觉,辱骂威胁等。该滋扰过程持续30多日,造成詹某甲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正常的生活受到干扰,身体健康受损。为躲避张某甲团伙的骚扰和身体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詹某甲被迫搬离其**区的住所到别处生活。

3、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顾某某、张某乙、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丁和朱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谢某甲、徐某某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6年11月1日,被害人谢某甲向**公司借款10万元,由被害人徐某某担保。**公司由被告人顾某某、杨某甲出面商谈,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须扣除首月利息1.2万元和手续费1000元。签订合同后,谢某甲收到顾某某转账10万元,随后通过支付宝方式转回13000元给对方。此后谢某甲按月支付利息。2017年8月,谢某甲向他人借款4万元用于周转。**公司以谢某甲违反不得再向他人借款的口头约定为由,要求从2017年9月起,每月增加2000元利息。被迫无奈,谢某甲从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1.4万元利息给**公司。截至2018年3月,谢某甲累计归还**公司20.7万元。此后,谢无力归还**公司高额利息,杨某甲等人多次要求谢某甲到**公司协商还款。2018年4月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等人将谢某甲约到**公司商谈还款事宜,并对谢进行威胁及限制其离开公司,全程派人看守跟踪。直至当天15时许,黄某甲等人要求谢某甲写下一张3万元的借条后才允许谢某甲离开。2018年4月22日9时许,谢某甲、徐某某被要求到**公司商谈还款事宜。黄某甲等人限制谢、徐二人离开**公司。直至当日19时许,谢某甲、徐某某被迫签下10万元借款本金以及上述3万元借条的还款计划后才得以离开。2018年5月20日、21日,徐某某归还了**公司10万元。在上述催收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顾某某、张某乙、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丁均有参与商谈、看管、跟踪等。

4、被告人张某甲、顾某某、黄某甲、杨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和何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7年5月24日,被害人陈某甲向**公司借款10万元,由被告人张某甲、顾某某、黄某甲出资,顾某某、杨某甲负责办理借款手续。2018年1月21日,陈某甲向**公司借款5万元,由顾某某、杨某甲办理借款手续。2018年2月5日,陈某甲、陈某乙向**公司借款8万元,由被告人张某甲、顾某某、黄某甲出资,顾某某、杨某甲负责办理借款手续。上述借款月利率为10%-12%。2018年10月开始,陈某甲无力归还利息,**公司开始催款。2018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张某乙到陈某甲所经营的位于本市**区**路的**餐馆催收欠款,并威胁将一直跟踪陈某甲直至其归还欠款。2018年10月27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和另一男子到陈某甲的餐馆接替杨某甲看管陈某甲。同日8时30分,陈某甲叫网约车去惠州办事,何某某等人尾随上车。得知陈某甲是去惠州,何某某便威胁陈某甲马上掉头回餐馆,并在车上殴打陈某甲。陈某甲被迫折返回餐馆。同日11时许,杨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丁到上述餐馆接替何某某看管和跟踪陈某甲,直至18时许,证人刘某甲应陈某甲的请求报警后,陈某甲才得以摆脱上述人员的跟踪。

5、被告人黄某乙、冯某某、黄某甲寻衅滋事(滋扰被害人刘某乙)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刘某丙向**公司借款5万元,被害人刘某乙作为担保人。后刘某丙未能按时还款,**公司开始向担保人刘某乙催收。2018年4月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指示被告人黄某乙、冯某某等三人带刘某乙一同前往刘位于本市**镇**村**号的家中与刘某乙的父亲刘某丁商谈还款。直至当日22时许,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乙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刘某丁称需要休息,要求黄某乙三人离开家中,但黄某乙等人不同意,并威胁若不还钱就每天过来滋扰。刘某乙报警求助,警员到现场调解后,黄某乙三人退出刘某乙家中,但仍停留在其家门外的车上守候。次日零时起,每隔约2个小时,黄某乙等人就大力敲打或者撞击刘某乙家门,影响到刘家及周围邻居的休息。当日8时许,黄某乙、冯某某等三人在刘某乙家附近大声叫喊“刘某乙欠钱不还”等话语,一直持续至当日11时许。刘某乙被迫再次报警求助,双方一同到达京山派出所协商,最终达成还款协议。

6、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等人非法拘禁谢某乙的犯罪事实

2018年2月1日,被害人谢某丙向**公司借款120000元,由被告人杨某甲与谢某丙商谈好,并于同月6日,谢某丙带同担保人谢某乙到**公司商谈,当时谢某丙向杨某甲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及房上复印件,约定借款120000元,月息为12000元,每月为一期,后双方签订合同,并在扣除当月利息12000元后转账108000元给谢某丙。到2018年7月的一天10时许,因谢某丙没有按时还息,杨某甲等三人按照黄某甲的指示,来到本市**镇**村一咖啡店找担保人谢某乙还款。当日13时许,杨某甲等三人带谢某乙到旁边餐厅吃饭后又回到咖啡店,谢某乙要求离开,被杨某甲等人拦住,并称要还钱后才能离开。直到当天22时许,谢某丙转账20000元给杨某甲后谢某乙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记录,司法鉴定意见,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詹某乙等证人证言,欧某某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顾某某、冯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顾某某、杨某甲、张某乙、冯某某、张某丙为非作恶,形成一股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中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涉案数额巨大,顾某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甲、冯某某通过跟踪纠缠、辱骂、胁迫、任意毁坏财物等手段滋扰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以及生产经营,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顾某某、杨某甲、张某乙以拘押、殴打等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广华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顾某某、杨某甲、张某乙、冯某某、张某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六十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文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