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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75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5198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15年7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2014年3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处以罚款200元;2014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派出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至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伙同刘某某阳(另案处理)、尹某某(另案处理)、钱某某(外号老K,另案处理)、黎某某(另案处理)、“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海市星**酒店房间内,由钱某某负责召集和提供POS机盗刷银行卡,尹某某提供他人银行卡信息,黎某某和被告人顾某某负责调试电脑并将银行卡信息通过电脑复制到空白卡,张某某负责协助复制银行卡。上述人员伪造银行卡后通过红**汽车、孙**烟酒礼品店、福**汽修、时**童装等商户的POS机盗刷他人银行卡内资金后使用作案银行卡取钱。

1、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梁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436742338002*******)五次通过商户孙**烟酒礼品店的POS机被盗刷人民币45800元。

2、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罗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436742720046*******)六次通过商户孙**烟酒礼品店的POS机被盗刷人民币56000元。

3、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龙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4367423324620******)通过商户孙**烟酒礼品店的POS机被盗刷人民币27000元。

4、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刘某乙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391048*******)通过商户红**汽车的POS机八次被盗盗刷人民币116890元。

5、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杨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390019*******)通过商户红**汽车的POS机被盗刷人民币1354.46元。

6、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396027*******)通过商户福**汽修的POS机被盗刷人民币60160元。

7、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黄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184278*******)通过商户红**汽车的POS机被盗刷人民币8530元。

8、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肖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910002******)通过商户红**汽车的POS机被盗刷人民币5489元。

9、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罗某乙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3940150******)通过刘某某注册的商户商**乐器POS机被盗刷人民币1104元。

10、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秦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3920270******)通过商户红**汽车的POS机被盗刷人民币6680元。

2018年1月23日零时40分,被告人顾某某与恋人黎某某使用6217858100026******的董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在中行上海延吉中路支行取走被盗刷的资金人民币6000元。

经查,62178581000******的中国银行卡与上述盗刷银行卡的POS机商户均有多次资金往来系该团伙作案用的银行卡。

2018年1月26日17时许,民警在河南省商丘火车站附近将刘某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银行卡白卡、读卡器、手机等作案工具;2018年1月31日17时55分许,民警在河北省邢台市万城新天地小城**宾馆**房间将尹某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作案手机1部;2018年3月24日凌晨2时50分许,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将钱某某抓获;2018年4月25日21时许,民警在上海华**酒店6012房将黎某某抓获。

2018年4月25日,民警在上海市周家嘴路黄兴路口抓获被告人顾某某,随后在顾某某位于上海市**村**号**房扣押黎某某持有的银行卡27张(其中621785810002*******的中国银行卡1张)、白卡1张,电子U盾3个,POS机2部(注册商户神州安付公司、掌通宝),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卡6张。

2018年9月28日,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等人伪造信用卡后盗刷他人信用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329007.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27张(其中621785810002*******的中国银行卡1张)、白卡1张,电子U盾3个,POS机2部(注册商户神州安付公司、掌通宝公司),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卡6张;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尹某某、黎某某、刘某某阳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罗某某、梁某某、龙某某、刘某乙、秦某某、黄某某、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霞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手机1部、银行卡27张(其中621785810002*******的中国银行卡1张)、白卡1张,电子U盾3个,POS机2部(注册商户神州安付公司、掌通宝公司),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卡6张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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