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待业,户籍在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待业,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2014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8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待业,户籍在广西省崇左市**镇**路**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李某某在本市市北区**路**号**大院内开设赌场,张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韩某甲负责售卖筹码、收取赌资、结账等,李某某负责发牌、抽水。该伙通过抽取参赌人员赌资的5%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39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李某某后被抓获,赌具被缴获,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甲具有坦白、累犯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
检察官助理:战超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广西省崇左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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