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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韩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2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暂住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镇**栋**室。2020年5月29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后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乡**村**组**号。2019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后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韩某某经事先联系,在收到韩某某微信转账的人民币2600元后,将总重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放置在江苏省苏州市**街**号西门附近一颗树下的草丛中,并将放置毒品的位置告知韩某某。尔后,韩某某根据指示取走了上述毒品,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2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家园**栋**室暂住处,将从张某某处以人民币1300元购买的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1包,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韩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向民警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韩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二人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予以佐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韩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贩卖给其冰毒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予以佐证。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及证人何某某的吸毒劣迹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到案的经过,且其作案时已满18周岁,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燕英

                              检察官助理:王  彩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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