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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韩某某等三人诈骗、非法拘禁等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5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87********,蒙古族,高中文化,**乌兰浩特**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通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8********,蒙古族,大专文化,**乌兰浩特分**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现住**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91********,满族,高中文化,**乌兰浩特分**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旗**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关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3日至8月31日、自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21日至8月5日、自2018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自2018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乌兰浩特市**公司”是以张某甲为首要分子,以韩某某、关某某为主要成员,以提供个人贷款业务平台为幌子,从事以骗取高额利息和敲诈高额“逾期费”和“拖车费”为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前在通辽地区从事非法放贷工作,后从通辽转战乌兰浩特市,张某甲为了壮大公司,寻觅乌兰浩特市地区有能力的合伙成员,于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韩某某,韩某某以前给老干部当过司机,在乌兰浩特地区认识很多社会人员,人际交往广泛,有一定的平事能力,韩某某又把吸毒人员关某某介绍给张某甲,关某某做事敢打敢干,不计后果,受到张某甲赏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涉嫌诈骗罪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期以“低利息、下款快”为诱饵,诱骗急需资金的被害人借贷。以“家访费”、“保证金”、“汽车封户费”、“业务员返点”、“GPS安装费”等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钱财,从534名被害人收取2100元各种费用共计骗取100多万元,又以“平台服务费”、“介绍费”、“渠道费”等借口,虚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不知情情况下,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要求被害人在借款合同上质押名下汽车,以表面合法的形式为其日后收取高额非法利益埋下伏笔。“**公司乌兰浩特市**公司”是典型的“套路贷”公司。被害人曲某某张某甲等人借款到手是667360元,而合同金额却是756800元;被害人栗某某从张某甲等人借款到手是197880元,而合同金额却是224400元;被害人黄某某到手借款是100800元,而合同金额是114400元;被害人陈某甲到手借款是27000元,而合同金额是30240元;被害人陶某某到手借款是10万元,而合同金额是11万元;被害人包某甲到手借款是36000元,而合同金额是41360元。公安机关在对富某某公司搜查时,在办公电脑里发现《易贷—乌兰浩特2016年11月销售管理信息统计表》,534名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都虚高了10%金额。

二、涉嫌敲诈勒索罪

该恶势力团伙后期在借款人逾期或者无法在合同期限内还清借款和高额利息后,便以借款逾期为由,通过上门催收、喷涂油漆、威逼打“虚高欠条”,以车要挟,敲诈高额的“逾期费”和“拖车费”。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0月11日被害人苏某某从关某某以1万元一天100元利息借10万元高利贷,要求苏某某一天付一次利息1万元,2018年1月2日晚上,由于苏某某没有及时付利息,关某某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在已经还了67500元后,逼苏某某打下12万元欠条,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关某某伙同他人以苏某某贷款逾期为由,在不通知本人情况下,强拿硬要将苏某某银灰色迈腾车抢走,后通过威胁恐吓,虚高债务、欺骗等手段,将该车过户给关某某,后关某某将该车卖掉,所得6万余元据为己有,拒不给苏某某。

2.2017年2月初,被告人韩某某在张某甲指使下,在被害人明某某正常还款情况下,以车辆不动为由,无事生非,多次带人到明某某家,以打骂、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催债,走投无路下,最终在2017年2月14日明某某将新买的CRV车低价卖给王某某,直接损失达4万元。

3.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关某某等人,以被害人赵某甲逾期为由,在不是事先通知情况下,将赵某甲车偷开回乌市,以车要挟,然后以违约金、逾期费、罚息等借口,敲诈勒索2万多元,又编造车被第三方开走的谎言,索要拖车费1万元。

4.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关某某等人,以被害人白某甲逾期为由,在不事先通知情况下,将白某甲车从付某某手里抢下,后以车要挟,敲诈白某甲“拖车费”5000元。

5.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关某某等人,以被害人陈某乙逾期为由,在不事先通知情况下,将陈某乙车偷开走,后以车要挟,敲诈陈某乙“拖车费”5000元。

6.2018年2月8日,被告人关某某、张某乙等人,以被害人谭某某无力偿还贷款为由,在威胁恐吓之下,逼谭某某将自己在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子租给关某某五年,并且写下收到5万元租金收到条,事后又在楼道墙壁用喷漆写上“谭某某欠钱不还”几个大字,给当事人心理造成极大伤害。

7.2017年5月5日和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关某某等人,以被害人佟某某逾期为由,在不事先通知情况下,两次将佟某某车偷开走,后以车要挟,敲诈佟某某“拖车费”共计7000元。

8.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等人,以被害人康某某逾期为由,在不事先通知情况下,将康某某车偷开走,后以车要挟,敲诈康某某“拖车费”2500元。

9.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以被害人包某乙逾期为由,在不事先通知情况下,将包某乙车偷开走,后以车要挟,敲诈包某乙“拖车费”5000元。

10.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以贷款逾期为由,到被害人张某丙家,用威胁辱骂等手段,威逼张某丙夫妇打下10万元欠条。

11.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韩某某、关某某伙同他人以贷款逾期为由,将被害人赵某乙车偷偷开回公司,后以车要挟,编制车被第三方开走的谎言向赵某乙索要2000元钱,后韩某某逼赵某乙写下《保证书》才把车返回给赵某乙。

三、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7年1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代某某带至**公司乌兰浩特**公司处,逼其一次性结清贷款,不结清不让离开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达8小时,后发现代某某没有偿还能力,被告人张某甲指使关某某将代某某开车强行带至通辽市**宾馆**房间非法拘禁,2017年12月28日凌晨3点多,代某某趁张某甲关某某熟睡之际跳窗户逃跑,之后韩某某张某乙多次到代某某图家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催债,并在其家围墙外用喷漆写上“还钱”,给被害人家属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结算稿纸、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条、保证书、2018年收付款及结清明细、租房协议、银行流水、车辆买卖协议、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还款凭证、收款凭证、收条、住店记录、说明、随案移送清单、借款合同、易贷账单、办案说明、收到条、北京市**关于设立**京)有限公司的批复、收据、谅解书;

3.证人证言:吴某某、王某某等25人的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苏某某、赵某甲等28人的询问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韩某某、关某某的讯问笔录;

6.辨认笔录:吴某某、罗某某等10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是“**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公司”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韩某某、关某某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提供个人贷款业务平台为幌子,从事以骗取高额利息和敲诈高额“逾期费”和“拖车费”为目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于2016年11月份,先期以“低利息”、“下款快”为诱饵,诱骗急需资金的人借贷,以“家访费”、“汽车封户费”等各种借口骗取钱财,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上质押名下汽车,以表面合法的形式为其日后收取高额非法利益埋下伏笔。如借款人逾期未能全部还款,则使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债,干扰了被害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极大伤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全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关某某现被羁押在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刑事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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