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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韩某某玩忽职守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公民身份号码2311021972********,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黑河市**所民警,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兴安街**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兴安街******户)。2015年4月24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公民身份号码2311021998********,蒙古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黑河市****分局**科辅警,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大黑河岛******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侦查终结,经黑河市人民检察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于2020年6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黑河市公安局根据上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对监管场所全部封闭管理,对新入所人员隔离观察至少15天”的文件要求,决定在**看守所内设立隔离监区。黑河市**所所长邵某某指派民警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隔离监区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往隔离监区送餐由张某某负责。而后公安部也下发了疫情期间严格控制隔离监室接触人员范围,隔离人员送餐专人专送的文件规定。

2020年2月26日,在押人员孙某某(男,46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黑河市**所隔离监区第3监室。3月2日11时16分,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工作规定,未到隔离监室送餐,而由普通监室送餐人员李某某(雇佣食堂做饭人员)直接到第3监室送餐,送餐后李某某未将该监室送餐小门插上,张某某也未履行管理、巡视职责,没有发现安全隐患。12时21分孙某某开始拽监室内床上的约束带,拽下后系成索套,于13时39分将约束带挂在送餐小门处,颈部套进约束带内自缢身亡,直至15时58分看守所教导员付某某通过办公室内监控上发现第3监室异常,通知张某某查看,随后张某某推门进入该监室,发现孙某某已经死亡。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2月9日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被临时抽调到**看守所工作。2020年 3月2日11时至14时韩某某在看守所女监区及隔离监区监控室值班,负责查看监控工作。韩某某在值班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拨打电话,未认真履行查看监控职责,没有发现孙某某从拽约束带到自杀等明显异常行为。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3月18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孙某某自缢使用的约束带;

2.书证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指定管辖通知、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张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韩某某劳动合同书、韩某某被抽调情况说明、死者孙某某拘留证及讯问笔录、孙某某入所前体检报告单、孙某某家属谅解书、孙某某刻在牙膏盒上的遗书、**看守所新收入所人员登记表、120接诊记录单、诊断证明书、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病程记录、固定电话通话详单、看守所监控民警值班记录表、看守所三班轮换值班民警人员名单、看守所交接班制度、看守所巡视监控岗位职责、看守所女监区会议记录、全省公安监管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战时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监管场所执法执勤工作指引等;

3.证人邵某某、付某某、王某甲、于某某、王乙、吴某某、李某甲、伊某某、毕某某、李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尸体检验报告、关于自缢过程和表现分析说明,北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孙某某自缢案监控调取、监控通道绝对时间校准、遗书辨认检验技术协助工作说明;

6.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黑河市**所内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在押人员孙某某自缢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艳丽

                              202077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看守所监控录像光盘9张、孙某某盗窃案光盘13张、自缢使用的约束带1条、刻字的牙膏盒2个、说明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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