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韦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36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荆海涛,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韦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至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瑞安市**街道**新区**项目部分分包工程负责人之一,与下属车队负责人被告人韦某经预谋,每日夜间安排挖掘机驾驶员赵某某、货车驾驶员“小松”、叶某某、孙某某、祖某某、徐某某等多人驾车到滨海**单元**-**-**号地块盗挖、盗运吹填沙,达925吨以上。经价格认定,每吨吹填沙价值人民币77元。被盗沙总价值在人民币71225元以上。

2019年11月1日10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韦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新区**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韦某一方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调解,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关于瑞安市滨海**单元**-**-**号地块砂来源的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意见及规划设计条件、现场勘查图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关于现场勘察及测量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孙某某、祖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平某某、李某甲、候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韦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韦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韦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秋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韦某现均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