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韦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7********,瑶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韦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韦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从2011年8月份起,被告人张某甲开始经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发展公司业务,从2012年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自己或者其员工与都安县城区石龙安之都、电力花园、金澄水岸、领秀城等楼盘工作人员索取、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各楼盘业主包括户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1586条,用于向各楼盘业主推销装修工程,开展商品房装饰装修合法经营活动。

2、2018年3月、4月间,被告人韦某甲利用担任都安**物业保安主管的便利,窃取领秀城楼盘第二期第一批、第二批两批业主包括户主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421条,并将其售卖给同案人被告人张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张某甲两台电脑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存硬盘2个在案;

2.书证:扣押被告人张某甲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打印件材料A4纸87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号交易明细,现金缴款单等材料;

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蒙某某、韦某乙、张某乙、易某某等的证言笔录;

4.被告人张某甲、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和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

6.电子证据:即公安提取扣押被告人张某甲两台电脑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韦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2012年至2018年3月份经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586条,情节严重;被告人韦某甲于2018年3月、4月间,利用担任物业保安主管的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421条,并将其售卖给同案被告人张某甲,获利人民币8000元,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07781****; 被告人韦某甲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联系电话1777618****;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共150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张某甲、韦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6.被告人张某甲、韦某甲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