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乡**路**号。曾因散发色情卡片于2015年被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7月31日经公某某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7月31日经公某某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甲和雷某乙三人在**乡**社区“**宵夜店”喝酒,后薛某某、胡某甲、朱某某等六人也来到该宵夜店吃夜宵,张某某因认识薛某某,便来到薛某某桌上敬酒,同桌的雷某乙见张某某已经喝醉了,便过来将张某某拉回自己桌上,之后张某某又提着一扎啤酒来到薛某某桌上要继续喝酒,薛某某见张某某喝多了,便没有理会他。张某某将扎啤瓶砸在桌上,并掀翻桌子,造成菜和酒水洒落一地,薛某某见状和张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雷某乙见状过来劝解并拉住张某某,张某某挣脱后用拳头将胡某甲头部打伤,雷某甲用脚将薛某某、朱某某两人踹倒在地上,案发后经法医司法鉴定,薛某某、胡某甲、朱某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甲主动到章田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桌子、损坏的玻璃门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薛某某、胡某甲、朱某某的陈述;4.证人毛某某、雷某乙、胡某乙等人的证言;5.公某某九鼎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甲醉酒后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及少量财物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际宏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公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664****;被告人雷某甲现被公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2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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