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开检刑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山东省**市**区**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市**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市**镇**村**号,住山东省**市**城**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财务主管,户籍地山西省**市**区**镇段**村**号,租住**市**区**镇**村**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刘某某共同建立、运营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在网络上搭建“**”网站平台(网址为www.**.com),通过微信公众号、召开客户见面会等宣传手段,夸大公司实力和运营模式前景,按照总公司、省级代理、县区代理、联盟商家、普通会员五层结构,承诺全额返利、定期返本,以此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注册加入。
具体表现为,该公司按照省份发展省代理,鼓励省代理发展县区代理,县区代理向下发展联盟商家,联盟商家再发展普通会员。公司承诺普通会员在联盟商家消费“满一千送一千”,即消费一千元赠送一千积分,一积分等于一元返现;联盟商家需要将普通会员消费金额的10%作为平台服务费上交公司,公司承诺平台服务费的10%当天返还联盟商家,剩余90%在300天内陆续返完;省代理可以获得上交平台服务费的7%作为佣金;县区代理可以获得上交平台服务费的10%作为佣金。平台服务费的23%作为公司的收益,50%返现给当天符合条件的普通会员。
根据“**”平台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8月11日,该公司在湖南、浙江、四川、江苏、江西、安徽、河南等十余省份发展省级、县区代理商166个,联盟商家984家,普通会员4871人,其中有订单会员2826人,共收取联盟商家的平台服务费23869012元,尚有927万余元未归还。
2017年7月19日、20日,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通过承兑汇票从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户非法套取资金610.6万元,扣除12.4万元手续费后,转至雷某某个人账户598.2万元。其中张某某得款313.8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银行贷款、购买保时捷卡宴小型客车、个人消费等;雷某某得款255.4万元,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奥迪A6轿车、个人消费等;转至刘某某账户29万元,其中22万元被刘某某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奥迪车等物证;2.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3.远程勘验、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5.证人王某某证言;6.集资参与人**等陈述;7.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东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32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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