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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等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83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8********,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住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莹,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9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号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李莹、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4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6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莹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莹在其租住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万象上东F3号楼401室内以每克25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毒品大麻叶100克,陈某支付了毒资2500元。

2.2017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莹在其租住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万象上东F3号楼401室内以每克23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毒品大麻叶100克。

2017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楼**室将被告人李莹抓获。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扣押了李莹一台“IPHONE”牌手机,一个白色真空保鲜机,一个碎烟器,一个白色电子秤,27包大麻叶疑似物总净重393.7克。

被告人陈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向邹某某(另案处理)以28元每克的价格购买毒品大麻叶1200克。8月25日,陈某以每克40元的价格将其中200克大麻叶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从中赚取利润2400元。

2.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以65元每克的价格贩卖100克大麻叶给张某某,张某某支付了毒资6666.66元。

3.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以每克32元的价格贩卖500克大麻叶给张某某,张某某支付了毒资16666.66元。

2017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室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扣押了陈某所有的疑似大麻叶净重172.65克。

被告人张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克85元的价格贩卖10克大麻叶给吴某某(已行政处罚),吴某某支付了毒资850元。

2.2017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克88元的价格贩卖17克大麻叶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河”(微信名:川),通过快递将大麻叶邮寄给“黄河”提供的地址,随后“黄河”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给张某某。

3.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克98元的价格贩卖10克大麻叶给吸毒人员曾某某(已行政处罚),曾某某支付了毒资980元。

2017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城5栋1单元3001室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扣押了张某某所有的疑似大麻叶净重467.2克、封口机一台、电子秤一台。

经鉴定,扣押的疑似大麻叶物中检出四氢大麻叶酚、大麻叶二酚、大麻叶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截图、快递单、疑似毒品称重登记表、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张某某、李莹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2.提取、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邹某某、吴某某、余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陈某、张某某、李莹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某多次贩卖大麻叶,情节严重,被告人李莹贩卖大麻叶593.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8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李莹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3.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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