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1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镇**组。因赌博,2014年12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5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4日至5月16日,张某乙(已判决)在桃源县漆河镇胡某某、周某某、方某某等农户家中开设流动赌场,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十万余元。期间,雇请张某丙、莫某某(均已判决)为荷官,负责发牌及抽取头钱;雇请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放哨,配备对讲机,负责通风报信;邀集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丁、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决)等坐庄打牌,负责吸引、招揽多人参赌。所得头钱当场清点、按比例分配。其中,陈某某参与坐庄分红6次,获利八千余元。张某某均获得报酬四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和同案犯张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积极参与赌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陈某某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张某某有自首、从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新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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