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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虚构“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非法网络贷款平台,实施“套路贷”犯罪。纠集、招募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网络贷款活动,同时采取威胁、辱骂、滋扰等手段强行催收“续期费”、“逾期费”和贷款本金。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敏等人多次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林某某为首,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为攫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 “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收取高额的“砍头息”、“续期费”、“逾期费”。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该犯罪集团采取电话滋扰、短信轰炸、PS淫秽图片、发送灵堂图片、散布诽谤信息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以此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与林某某预谋后,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姜某某、余某某等多人先后在河南省新蔡县、江苏省无锡市、云南省昆明市、越南凉山、北宁等地组建犯罪窝点,虚构“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三个非法网络贷款平台,故意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利用掌握的被害人信息,话务审核人员向年龄20岁至45岁、有借款需求的不特定人拨打电话,以“无前期费用、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借款。后财务人员和被害人在网络借条平台签订与到手金额不相符的虚高借款合同,故意隐瞒可以直接在借条平台还款,借条自动撕毁,借贷关系解除的事实,单方面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必须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还款,不按时还款时需要交付高额的“续期费”;“随时花”非法网络贷款平台让被害人在“无忧借条”平台签订“阴阳合同”借款到期后,财务人员和催收人员在被害人多次支付续期费,无力继续支付的情况下,肆意认定违约,索取高额的“逾期费”。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28日,该犯罪集团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 “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收取高额的“砍头息”、“续期费”、“逾期费”,共计实施诈骗15824次,骗取被害人12886833.26元。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随时花”财务,骗取被害人545574.2元;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随时花”财务,骗取被害人504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物品;

2.书证:银行转账凭证、流水及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吴某乙、符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王某某、肖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驻马店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6张。

本院认为,林某某等人虚构“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等非法网络贷款平台,纠集、招募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威胁、辱骂、滋扰、发送PS淫秽图片等行为,多次进行暴力催收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爱民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陈某某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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