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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沙**负责人,户籍在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委托辩护人盛春龙,系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南**娱乐有限公司长沙**公司(酷动玩客)实际经营人,户籍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委托辩护人向红梦,系上海宇振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办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成立长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唐某某、王某某等多名业务人员,以虚构的漂亮女性身份通过网络结识男性游戏玩家互加QQ、微信,再以暧昧、挑逗性语言诱骗被害人下载“酷动游戏”平台的“仙剑群侠”、“仙剑纪元”、“仙剑OL”及“99游”平台的“凌天剑诀”、“一梦仙城”等手游,继而以游戏中结婚、举办婚宴、生孩子等事由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在游戏中进行大额充值,从而获取充值额78%的返现。截止2019年8月,陈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计骗取上海市宝山区林某某等全国各地被害人现金21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湖南**娱乐有限公司长沙**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明知陈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情形下,仍然为其提供“酷动游戏”平台的代理服务,涉及其中诈骗资金14万余元,并从中抽取7%的提成计1万余元。

2019年8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至湖南长沙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两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林某某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上海的被害人遭色诱玩网络游戏后被骗钱某某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光盘,情况说明,后台业绩数据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本案诈骗金额的具体认定情况。

3.证人唐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采取设立公司雇佣业务人员虚构异性身份,借助网络游戏平台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事实。

4.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供述,证实二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供认不讳。

5.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6.网上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中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某某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张某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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