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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等敲诈勒索、盗窃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6********,小学文化,务农,现住菏泽市牡丹区**楼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5212000********,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聊城市**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徐某某寻找他人酒后驾驶车辆,被告人陈某某开车载被告人张某某故意碰撞他人车辆,利用他人酒后驾驶畏惧报警的心理,以报警相威胁,向他人勒索钱财共计人民币7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数额为7800元,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参与数额均为6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9日晚22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镇,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以此手段敲诈被害人吴某某1000元。

2、2020年5月30日晚22时许,在菏泽市郓城县**镇,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以此手段敲诈被害人郭某某3300元。

3、2020年6月8日晚22时许,在菏泽市成武县**镇,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以此手段敲诈被害人郝某某35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数额为3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参与数额均为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郭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二)盗窃罪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秘密窃取被害人纪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638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返还被害人纪某某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另查明,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到聊城市阳谷县公安局大布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夏梦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徐

文宇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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