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5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小区**栋**楼**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6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之妻,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18日间,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通过建立“和谐友好闲聊群”微信群,利用“牛大亨”游戏软件组织本市海陵区居民卢某某及石某某、冯某某等人赌博,依据每把游戏的计分结果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自2019年2月上旬至4月18日间,参与该赌博群为赌客实施上分、下分、发放福利等行为。2019年3月21日至26日间,该赌博群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699321余元,抽头渔利数额合计人民币34966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青青
检察官助理:刘岑岑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电话1388333****)、陈某某(电话1377856****)、刘某某(电话1888373***)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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