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江苏**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句容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句容市**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4年8月9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职工,住句容市**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3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屈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9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县**小区**栋**室(户籍地湖南省**县**乡**村委会**组**号)。被告人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8日,该院以无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明知被告人屈某某处**牌润滑油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被告人屈某某购进该润滑油2.67吨,并以人民币75557.4元的价格销售至国电**电力有限公司**热电厂。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主动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董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危险驾驶
2018年6月1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苏LS****小型汽车行驶至句容华阳南路西大街路口处时,被句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4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机动车驾驶人员呼气酒精检测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部分犯罪过程中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分别是:1350529****、1350529****、1536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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