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徐闻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徐闻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陈某某在湛江市麻某某**车站附近吃宵夜,期间二人商量一起实施盗窃以换取毒资。
商量好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发现受害人黎某某的住宅内停放着三辆电动车,遂使用作案工具将黎某某家大院大门的防盗锁撬开,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他们先将黎某某家中未拔出车钥匙的两辆电动车驶离黎某某家并藏匿于离黎某某家约200米处的小树林中。
当他们继续盗窃第三辆电动车并将车推至离黎某某家100米处,准备对电动车进行接线启动时,被黎某某发现,后两人弃车逃离现场。黎某某及村民通过搜索找回被盗的三辆电动车。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和9月21日将被告人张某某和陈某某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和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和张某某非法进入他人家庭住所实施盗窃,属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陈某某和张某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盗窃罪,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盗窃罪,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影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徐闻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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