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办事处**村**组**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道**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文海、刘洋,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花城**期**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杭凤,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12月间,宋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在位于河北省石家庄深泽县**村**村的家中,自行购置原料使用搅拌装置生产、罐装“蓝月亮”等品牌洗衣液,将其中部分洗衣液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706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在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村民房内,自行购置原料并使用搅拌、罐装装置,生产“珞琪琳好太太”、“相思竹好太太”等品牌洗衣液体,并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根据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标有“新超能”字样包装(瓶装)标贴,开始生产“新超能”、“珞琪琳超能”等品牌洗衣液,并将生产洗衣液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186796元。
2017年底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从宋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处购进“蓝月亮”、“珞琪琳好太太”、“相思竹好太太” “新超能”、“珞琪琳超能”等品牌瓶装、袋装不同规格洗衣液累计人民币243856元,并销售给姚某某、房某某、朱某某等人,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451432元。案发后,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新超能”洗衣液、“珞琪琳超能”洗衣液、“相思竹好太太”洗衣液计128箱、“金桔”“欧巧”洗洁精26箱、“花香”洗手液6箱。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珞琪琳好太太” “珞琪琳超能”、“相思竹好太太”、“新超能”等不同规格洗衣液241箱及工业盐、氢氧化纳、增稠剂、黄酸、防腐剂、香精、灌装机、搅拌桶、充气泵、各种包装等物。经抽样检验,扣押的“新超能”、“好太太”、“珞琪琳超能”等品牌瓶装、袋装系列洗衣液依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检测,总活物质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的洗衣液、生产设备、原料、被损坏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户籍证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书、投诉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电子证据勘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收集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生产、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的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部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祥坤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扣押的洗衣液、生产设备、原料等暂存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4.随案移送:光盘1张、U盘1只;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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