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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南江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南江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二人商议合伙以140元每棵的价格购买南江县**镇**村**社姜某某家**梁(小地名)自留山林木,买卖双方口头协商,由买方负责申请办理采伐手续和实施采伐。2020年3月底的一天和4月8日,张某某、陈某某二人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对其购买的林木实施两次采伐。经民警现场勘验,共计采伐林木立木蓄积29.82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袁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检察官助理:袁丹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住南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住南江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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