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乡**居委会**组**号,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乡**村**组**号,住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女性,以网友见面为名,诱骗被害人杨某某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泰沁园小区见面。张某某在家中准备水果刀、胶带等工具,放入随身携带的包中,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苏A****号轿车前往案发地点。被告人陈某某对张某某声称要向被害人要债的情况产生怀疑,明知张某某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仍提供自己的赌博网站账户给张某某用于收款,并驾驶车辆将张某某带至现场。
当晚20时许,在鼎泰沁园小区西门,张某某发现被害人杨某某驾车来到现场后,携带水果刀和胶带下车。趁杨某某下车之际,张某某上前拳击杨某某的头面部,并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将其拖至杨某某所驾车辆的后排座。上车后,张某某拿出水果刀,并继续用扇耳光、拳击等方式殴打杨某某,让其说出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密码。期间,张某某用胶带封住杨某某嘴部。
被告人张某某查看了杨某某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发现共有余额13300元,遂发微信给被告人陈某某,让其来取手机操作转账,并告知其账户密码。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被害人杨某某车旁,张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递给陈某某,陈某某使用杨某某的支付密码,将微信、支付宝账户内余额共计13300元转至自己的赌博账户。陈某某还在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中,建议张某某将对方身上其他财物全部拿走,并提醒张某某不要留下二人指纹。后张某某将杨某某的金项链、SEVENFRIDAY牌手表、小米牌手机、捷渡牌行车记录仪拿走。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涉案的项链、手表、手机、行车记录仪共计价值人民币11935.6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带张某某离开现场,逃匿至泗洪县。途中,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50元油费给陈某某。2020年3月4日6时许,张某某在泗洪县宜必思尚品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9时许,陈某某在泗洪县现代名城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财物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作案用胶带和刀的照片、病历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娟
检察官助理:张扬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4册;
3.光盘1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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