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址:辽阳市文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某某**镇**村**号,现住址:辽阳市文某某**镇**村**号。于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9时16分许,在辽阳市文某某沈营线63KM+900M处附近,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K****9号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夏某某在道路中心线北侧第二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辽K****9号轻型栏板货车顺势停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伤者夏某某摔倒在道路中心线北侧第二机动车道内。当日19时17分许,张某某驾驶辽K****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现场,在道路中心线北侧第二机动车道内碾压因事故处于倒地状态的伤者夏某某,碾压事故发生后辽K****3号小型普通客车顺势停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辽病[2020]病鉴字第20120号鉴定意见:辽K****9号轻型货车与辽K****3号小型客车对死者所致损伤为其死亡的联合死因,各占死因参与度为5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和张某某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现场等待并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将该案立案后,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二人于当日到公安机关配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吴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张 刚
2020年11月20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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