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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陆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省**建筑公司**4期建筑工地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号。 201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被逮捕,2018年8月3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先涛、房海滨,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0********,彝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建筑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镇**村委会**村**号。201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7日被逮捕,于2018年8月3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瑞芬,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16时许,承包江门市蓬江区**四期**项目工程的**幕墙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广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江区**四期**项目现场机电班长杨某某(另案处理),要求租用工地塔吊将一批铝合金材料吊运到指定区域,之后杨某某便通知塔吊指挥员被告人张某某负责作业,被告人张某某再通知指挥塔吊司机被告人陆某某进行吊运施工。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四期**售楼部的三楼指挥塔吊吊运,地面上由龙某甲(另案处理)施工队的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对铝合金材料的捆绑工作,黄某甲根据龙某甲的指示购买了尼龙绳用于捆绑铝合金,代替塔吊上的钢丝绳。被告人张某某指挥被告人陆某某第三次将一批铝合金起吊到**四期工地售楼部上空的时候,铝合金材料突然滑落,砸伤了经过售楼部门前台阶的被害人林某某、王某乙、温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其中被告人林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系受钝性物体作用致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温某某的损伤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蓬江区**街“6·16”物体打击一般伤亡事故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认定了上述事故的性质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A在非施工区域违规进行吊运作业;B司索工无证操作,捆扎不规范;C、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中“捆扎不牢靠不准吊”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入院记录、病历、CT诊断报告书、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销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广东二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死亡证明、蓬江区**街“6.16”物体打击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协议书、谅解书、转账电子单、人口基本信息、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书、铝合金门窗(幕墙)安装劳务协议、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游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龙某甲、杨某某、郑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王某甲、覃某某、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温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珊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1176****。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工地宿舍,联系电话:1372834****。

    2、量刑建议书4份、案卷11册、光盘1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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