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17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1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7日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1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6日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2时许,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兴义市乌沙镇**小区***国道边(刘某某家店面前公路边),将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的白色贵EJJ***越野车截停,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当场查获净重17.42克毒品嫌疑物两包。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所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含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人员信息、毒品收据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明知是毒品,实施使用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盘州市转移到兴义市乌沙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3.附起诉书13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