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陆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赌博,于2002年1月14日被原吴某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冯某某(均已判决)经共同预谋后,共同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陆某某经由王某某联系后,提供其位于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的家中一彩钢板房作为赌博场地,并从中获利。20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冯某某组织樊某某、祁某某、母某某等23人在该处以“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64311元。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2月7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樊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陆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兴龙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联系电话:1875738****;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联系电话150062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